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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的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3、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还应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

  适用于所有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印,《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已印制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里,投资人按要求填写或打印即可;

  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相应的位置;

  投资人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注册网站下载或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印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为蓝本复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时间:2009-09-24  【返回顶部】 【打印本稿】 【关闭本页